河北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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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河北煤监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风险研判防控重点,建立风险预警发布制度,制定了分析研判和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办法》确定了风险研判防控重点,包括煤矿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等16种情形中的关键环节、重要地点和重点情况。

《办法》提出建立风险预警发布制度。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定期以文件形式发布。河北煤监局和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每季度首月上旬组织安全风险研判,并向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以及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各监察分局发布预警信息;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驻地监察分局每月向辖区内煤矿和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各煤矿主体企业每月向所属各二级公司发布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和各监察分局指导煤矿全面排查重大风险,制定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种类、位置、来源、风险期、管控措施以及预期效果,同时要求煤矿在生产计划调整时及时报告,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研判,形成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并发布。

各煤矿对监管监察部门、主体企业发布的风险预警要制定防控方案,制作重大风险管控图并张贴在醒目位置,及时将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上报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主体企业每月10日前向产煤市应急管理局和驻地监察分局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处置情况。

《办法》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督促煤矿建立健全“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指导有关煤矿建立防控方案,进行重点管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整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对各煤矿管控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管控处置和整改销号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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